一、奖补对象
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公司)等生(藏)猪养殖产业相关的经营主体。
二、奖补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盘活闲置养殖场奖补、出栏奖补、无害化处理奖补、圈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奖补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分为奖补标准、奖补要求、奖补流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盘活闲置养殖场奖补。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公司)达到盘活闲置养殖场奖补标准后,依据奖补要求,按照奖补流程进行申报奖补即可。
第二部分为出栏奖补。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公司)达到出栏奖补标准后,依据奖补要求,按照奖补流程进行申报奖补即可。
第三部分为无害化处理奖补。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公司)养殖生(藏)猪出现死亡,将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奖补标准后,依据奖补要求,按照奖补流程进行申报奖补即可。
第四部分为圈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奖补。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公司)达到圈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奖补标准后,依据奖补要求,按照奖补流程进行申报奖补即可。
三、实施期限及资金来源
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