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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2025-01-10 22:39:38
来源:
得荣县烟草专卖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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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得荣县行政区域划分和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情况,为满足卷烟消费需求、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卷烟零售户利益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得荣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  依法布局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依照规定开展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七条  疏密适当、方便消费、有序管理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城区、村镇以及城区内不同商圈的人口流量、经济发展、卷烟需求量等因素,充分考虑水电开发、移民新居、市政改造等建设因素,结合实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进行调配管理。

第八条  便民服务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要覆盖得荣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及较大自然村,要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消费者、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实行一证一店的经营制度。

第九条  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受理。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网上经营,经营场所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核查以下材料:

(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除新办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县城区域街道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河西上街(红房子至财政局段)总户数不超过11户,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能少于20米(含2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

2.河西下街(县财政局至大唐公司段)总户数不超过9户,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能少于60米(含6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3.河东上街(公安局至格子达小区段),总户数不超过10户,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能少于50米(含5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60米(含60米)。

4.河东下街含扎郎街(公安局至县大唐公司段),总户数不超过4户,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能少于60米(含6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5.各居民住宅小区内户数在50户以上或人口数在300人以上,具备办证条件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50户或人口在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且最多不得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二)乡(镇)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瓦卡镇总户数控制在13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2.日雨镇总户数控制在10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3.古学乡总户数控制在11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4.白松镇总户数控制在8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5.茨巫乡总户数控制在6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6.奔都乡、徐龙乡总户数分别控制在3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7.其余的乡镇所在地总户数控制在1-2户以内,毗邻两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含100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数量、间距上放宽,且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但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不满50米(含50米)的不得放宽。

(一)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综合性市场内卷烟零售点布局根据市场需求从严控制,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原则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与毗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米(含20米)。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毗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

(三)为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娱乐场所、酒楼、茶楼等,与毗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同一栋楼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其经营对象只能为上述场所内部的消费群体,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

(四)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与毗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

(五)经营地址设在工人居住生活区内,且在册工人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工地驻点可设立1个零售点,不受数量及距离限制,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

符合《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文件要求的残疾人以及军烈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与毗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但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人,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含50米)以内不能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自动售货柜机。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在测量间距时采用以下测量方式:

(一)以被核查的行政相对人经营场所的最近出入口门框为测量起点,周边距离最近零售点的最近出入口门框为测量终点。

(二)以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最近门框为测量起点,周边距离最近零售点的最近门框为测量终点。如开窗户经营的,以窗户边框为测量终点。

(三)街道十字路口零售点的,以街道实际间距为准。街道十字路口零售点的间距,是指零售点与相邻街道和异侧街道零售点的间距,相邻街道有弯曲的,以弯曲道路或人行道最内侧测量为准,其他以实际直线间距测量为准。

第十  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前依法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合理化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不满50米(含50米)的除外。现有零售点如超出本规定所属划分区域零售点数量的,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有零售点自然淘汰,同时该划分区域不再新增零售点。因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应按本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七  《得荣县烟草市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得府函[202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十八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县域内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由得荣县烟草专卖局进行调研评价后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

二十  本规定由得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得荣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