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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08-31 11:55:18
来源:
得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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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得荣县河西上街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922490

负责人

阿扎甲玛

第一条  根据《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24号)和《关于<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得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得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宗局)是得荣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拟定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州委、州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县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合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担甘孜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得荣县民宗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史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提,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承担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有关工作,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指导督促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工作开展;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民族工作股。负责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订我县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城的发展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协助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科普推广工作等具体事宜;组织开展全州性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承担涉及民族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审核工作。

(四)民族语言文字股。拟定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监督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的实施和藏文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双语教育和科普推广具体事宜。

(五)宗教工作股。负责全县藏传佛教寺庙僧尼、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积极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负责游散僧尼及外来僧尼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工作;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等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社会化管理。负责全州藏传佛教寺庙活佛转世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入寺、境外回流入寺僧尼的管理;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负责违规宗教设施清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等工作,负责全县佛学教育场所的管理,协助管理宗教院校,审寺办佛学院的教材;协助做好僧尼社会保障工作。

(六)外宣联络股。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领域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全县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协助开展全县性少数民族重大庆典活动;承办各类宣传资料、培训书籍和史志编撰等工作。负责推动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创建工作各项机制,安排组织全县各级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制定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和模范集体(个人)、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培育和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作好全县民族团结示范县的各项创建提升工作。

第五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6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