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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31 11:58:40
来源:
得荣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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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得荣县太阳谷镇河西上街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922366

负责人

达瓦尼玛

第一条 根据《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24号)和《关于<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得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得荣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得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得荣县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以下分别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县民营经济发展局)。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综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法规、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专利、商标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二十一)实施执业药师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处罚。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职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事务、政务信息、绩效管理、督查、会务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和设备维护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史志编纂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食品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负责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四)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股。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管理;承担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省州著名商标审核推荐工作。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工作。

(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股。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指导全县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违规收费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质量技术监督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流通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技术指导原则。依法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抽检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八)民营经济发展股。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的统筹协调;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九)财务装备股。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内部审计;负责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劳动工资,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领导并支持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名(含基层所编制)。其中局长1名(兼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安全总监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置瓦卡镇市场管理所、白松片区市场监管所、曲雅贡片区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其中:所长3名(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各项职能,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