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0 | 来源: 查看原文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土、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以上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上600公顷(含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
二、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当地群众同意,政府重视,保障资金足额到位;项目区位于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有效排灌范围内;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或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申报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申报市(州)、县(市、区)投资整理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三、申报材料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
(二)、国土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见示范文本1);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意见(见示范文本2);
(四)、项目现状图
(五)、规划设计图、文本、图册(见示范文本3、4)
(六)、项目投资预算书(见示范文本5)
(七)、相关部门意见
(八)、项目电子文件及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后,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含省整理中心对项目的踏勘报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审核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技术核查时间除外)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技术核查时间除外,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项目的审核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113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www.scdlr.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62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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