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2020-10-28 02:40:38
来源:
得荣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64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和《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川烟专〔2016〕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经营、满足消费的原则,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得荣县行政区域划分和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情况。为满足卷烟消费需求、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卷烟零售户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得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得荣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七条 依法布局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依照规定开展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工作。

第八条 疏密适当、方便消费、有序管理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考虑城区、村镇以及城区内不同商圈和卷烟需求量的差异等因素。充分考虑水电开发、校园新区、移民新居、市政改造等建设因素,结合实际进行各乡镇间的客户数量布局调配管理。

第九条 便民服务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要覆盖得荣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及较大自然村,要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消费者、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实行一证一点的经营制度。

第十条 依申请顺序受理、客户监督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下,实行先申请先受理原则;凡新提出办证申请的,其申请经营地址(毗邻前后左右)原持证客户参与实施“是否符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地点、仓储场所),不得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网上经营,经营场所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营场所内含有仓库和住宿的,包括经营场所下面有地下仓库的及经营场所楼上有仓库的均视为烟草制品零售点范围之内都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城镇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金标准为8000.00元,农村区域烟草制品零售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金标准为4000.00元。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表(申请表由我局提供)。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镇区域:

1、河西上街(红房子至财政局段)为繁华商圈,该区域人口密度较大,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5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0米;

2、河西下街(县财政局至大唐公司段)为居民区,人员较少,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15米;

3、河东上街(公安局至格子达小区段),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15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米;

4、河东下街含扎朗街(公安局至县防疫站段),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2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0米。

(二)农村区域:

1、瓦卡镇地处云南边界交通要道,流动人口及人口密度较大,总户数控制在14户以内;

2、曲雅贡乡因都坝人口密度较大,居住相对分散总户数控制在11户以内

3、白松乡、茨巫乡和古学乡所在地总户数控制在6户以内;

4、其他的乡镇所在地总户数控制在2户以内;

5、行政村、自然村居住较为集中的,看本区域的消费需求及能力,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户。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

(一)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综合性市场内卷烟零售点布局根据市场需求从严控制,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原则上设1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营业规模在大中型宾(旅)馆、酒店对内营业的,一个酒店或宾馆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休闲娱乐场所、餐饮店等服务型单位对内经营的,一个场所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加油站部队可以适度满足办证需求,但其经营对象只能为上述场所内部的消费群体,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

(五)水电开发、矿石开采及工程建设等临时施工建设工地烟草制品零售办证管理不受本规定所限,按消费需求而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下可优先给予办理:

(一)具有我县常驻户口,并肢体三级(含三级),视力、听力三级(含三级)的残疾人,本人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生理和心理状况能从事正常经营的;

(二)夫妻双方属失业、下岗的城镇人口,且持有得荣县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烈士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其他生活困难,经政府部门确认属优惠照顾对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五)在不违反合理布局规定的原则上,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建设需要等因素,房屋拆迁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七条 经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申请人以自有房产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按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年限五年确定;

(二)申请人以租赁他人的房产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有效期限至申请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到期日止(最高年限为五年),但其申请事项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受理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到期日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加油站内非油品经营场所与加油作业区的安全防爆距离不符合其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建材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已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取消;

(四)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以内不能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不予办理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截止本规定修订通过实施日期以前依法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逐步优化,因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应按本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需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效果原则上于每年末进行年度评价,并根据社会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下列情况设定:

(一)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超过6个月未进行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或连续6个月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未申请许可证变更的或因违法违规经营烟草制品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二条 水电开发,矿石开采等临时施工建设工地卷烟零售办证管理单独设立总量,不受本规定的总量限制,以方便施工单位和民工卷烟消费需求而定,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仅适用得荣县辖区范围内,由得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通过并实施的《得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得府函发〔2015〕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