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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6-10-12 14:40:39
来源:
得荣县民政退役军人局
阅读数:
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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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5〕83号),同时遵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6号)、《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号)相关规定,规范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核、拨付、使用及全流程监管,彻底整治超政策范围代缴医保、违规发放医疗补助等问题,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包含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职工医保缴费补助资金、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资金。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统筹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监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条 建立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三方联审共管工作机制。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待遇初审、资金汇总申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保障、审核拨付、全程监管;县医保局负责参保信息核验、医疗费用结算数据核对。

 

第二章 资金保障对象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严格按照上级配套政策划定,具体范围为:

(一)具有本县户籍,正常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具有四川省户籍,由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抚恤待遇,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条 严格恪守政策范围,凡不在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列支医保缴费补助、住院医疗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违规兑现相关待遇。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一节 医保缴费补助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按政策给予补助。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可同步按规定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第二节 住院医疗补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共付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最低比例予以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医保报销票据以各地医保局审核为准)

(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医保报销票据以各地医保局审核为准)。

第八条 本县补助标准坚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原则,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医保缴费补助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审批,流程如下: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县医保局开展参保信息交叉校验→县财政局终审并拨付资金。

建立季度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定期核查人员资格,及时清退超范围享受补助人员。

第十条 住院医疗补助按季度组织申报。由申请人提交医保结算单据、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经乡镇初审、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全面建立电子台账与纸质台账,做到一笔一档,完整留存人员身份资料、参保信息、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资金拨付单据等资料,实现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组织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项督查、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存在超范围申报、违规代缴医保、超标准发放补助、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停发相关待遇,足额追缴违规资金并上缴财政;对相关经办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政策宣传与长效管控

 

第十四条 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深入各乡镇解读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及政策边界。对政策调整后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情绪疏导,争取群众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乡镇、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开展本办法及省级配套政策培训,统一审核标准、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防范资金使用违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联合负责解释。本办法经三部门会商完善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