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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6-10-12 14:38:11
来源:
得荣县民政退役军人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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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规范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重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甘孜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得荣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根据筹资规模,对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进行帮扶援助。

第三条 得荣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帮扶基金)运行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体现优待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关爱帮扶基金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住建、卫健、医保和教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救助援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关爱帮扶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安排,筹集规模为100万元。关爱帮扶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启动补充机制予以补充。

第六条 关爱帮扶基金为政府性基金,不向社会公众募集。

第七条 关爱帮扶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第三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八条 帮扶援助对象。

户籍在得荣县或劳动关系在得荣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得荣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定期抚恤及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现役军人家庭。

第九条 对具有得荣户籍或劳动关系在得荣县,且已享受相关政策救助和县级帮扶援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对象,按程序推荐至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进行补充援助。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可申请帮扶援助

(一)生活困难。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

(二)医疗困难。因身患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

(三)教育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

(四)就业困难。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

(五)创业困难。退役军人在创业中遇到困难或创业失败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其他困难。经村(社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认定、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估核实,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帮扶援助的退役军人家庭。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家庭,给予优先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帮扶援助:

(一)参与、组织非正常上访或组织非法活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涉黑涉恶、经济犯罪、刑事犯罪的;

(四)伪造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帮扶援助的;

(五)其他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帮扶标准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一)生活困难援助。

1.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生活补助的帮扶援助对象,原则上参照民政部门生活补助标准,分类分档进行援助:特困(不分城镇农村)6000元;低保:A类4800元、B类4000元、C类3600元。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视其困难程度给予2000-6000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

(二)重大疾病医疗援助。

1.无工作单位的对象:自负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对象,按自负费用的20%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对象,按自负费用的25%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上的帮扶援助对象,按30%给予援助。单次援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一年内累计援助不超过30000元(医保报销票据以县医保局审核为准)。

2.有工作单位的对象:自负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40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对象,按自负费用的15%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40000元(含)以上60000元以下的帮扶援助对象,按自负费用的20%进行援助;自负费用在60000元(含)以上的帮扶援助对象,按25%给予援助,单次援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一年内累计援助不超过30000元(医保报销票据以县医保局审核为准)。

(三)教育援助。子女就读大学,或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军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就读于中职给予2000元;专科给予3000元;本科及以上给予5000元。

(四)就业帮扶援助。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视情况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资金帮扶。

(五)创业帮扶援助。对因创业失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一次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帮扶。

(六)其他援助。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关爱帮扶的,经村、乡(镇)或所在单位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估核实后,给予最高额不高于10000元的一次性帮扶。

第十四条 对立功受奖(三等功及以上)人员、参战参试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优先帮扶援助,在同等援助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援助,叠加援助后援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五条 除重大疾病医疗援助外,原则上每名(户)援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帮扶。特殊情况,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人社、卫健、医保、教育部门审议通过后予以帮扶。

 

           第五章 帮扶援助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一般由退役军人及享受定抚定补的优抚对象(三属、烈士子女等)本人提起。

(二)填写《得荣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烈士证明书和社保卡复印件(佐证材料为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同一户口簿复印件或村两委出具的关系证明)。

2.申请生活困难类援助的,还需提交特困、低保证复印件(村乡审核盖鲜章)。

3.申请医疗类援助的,还需提交出院证明、医保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商业医疗保险报销票据等,有效票据为申请之日至前12个月内(即一年期内)。

4.申请教育类援助的,还需提交应届新学期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学费收费标准通知或缴费发票复印件等,有效票据为申请之日至前12个月内(即一年期内)。

5.申请就业援助类的,还需提供困难退役军人本人的失业证或“零就业家庭”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援助条件的材料。

6.申请创业援助类的,退役军人在创业中遇到突发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确需帮扶的相关佐证材料。

7.申请灾害、事故援助类的,村级应出具该家庭因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困难的情况说明或困难证明,并附相关灾害、事故图片资料。

8.符合享受叠加援助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审核及发放

(一)村(社区)级初审。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或所在单位审核。

(二)乡(镇)或所在单位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服务站或所在单位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四)资金发放。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按照财政资金发放有关规定,通过申请人社保卡或指定的银行卡,及时将相关援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五)遇申请人面临生命危险、重大疾病急需救治或其他经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确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帮扶基金的规定使用帮扶基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帮扶基金,不得向援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关爱帮扶基金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帮助骗取帮扶基金的,责令限期退还帮扶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得荣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5月19日印发的《得荣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得荣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