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应用管理的通知》(川林发〔2026〕54号)等文件要求,我县以2023年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为基础,衔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数据、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地及各类专项规划,按照“生态优先、科学精准、统筹发展、依法合规”的原则,开展了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工作,形成了《得荣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经省林草局同意,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确认,现将得荣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予以公告。
一、得荣县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数据
(一)总体情况
按照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数据,我县草原总面积87684.9864公顷。本次优化调整调入基本草原0.0370公顷,调出基本草原10606.6329公顷。优化调整后,全县基本草原面积62548.0538公顷,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71.33%;非基本草原面积25136.9326公顷,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28.67%。
(二)基本草原类型
优化调整后,基本草原按类型分:
1.重要天然放牧场43639.1278公顷,占69.77%;
2.割草地200.3216公顷,占0.32%;
3.人工牧草地4855.1810公顷,占7.76%;
4.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12909.9516公顷,占20.64%;
5.修复治理区草原943.4718公顷,占1.51%。
(三)基本草原生态区位
优化调整后,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基本草原面积18317.3206公顷,占29.29%;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面积1698.6503公顷,占2.72%。上述生态敏感区内基本草原合计20015.9709公顷,占全县基本草原总面积的32.01%,形成了以生态敏感区为核心的基本草原保护格局。
二、关于2023年基本草原数据不再启用的说明
自本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原2023年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不再启用,不再作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自然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旧成果数据,严禁新旧成果数据混用。全县基本草原管理统一以本次公告确认的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为准。违反规定使用旧数据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基本草原保护管理措施
(一)严格实施保护。基本草原一经划定,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禁擅自占用、开垦、破坏基本草原,严禁实施不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规范成果应用。将本次优化调整成果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实现全时全域可查可管。建立数据分级管理与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与审批流程,严禁篡改、变更成果数据,严禁新旧成果数据混用,严防数据泄露和违规滥用。
(三)做好动态更新。根据用地审批、生态修复、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林草湿荒普查等工作成果,结合现地核查,综合研判基本草原变化情况,按程序及时更新入库。
(四)压实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县、乡、村三级属地保护责任。得荣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公告期限
现将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2026年9月23日—2026年9月27日)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得荣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材料;公告到期后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游琦 电话:18383658844
附件:1.得荣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面积统计表
2.得荣县2025年基本草原类型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