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得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得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得委发〔20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得荣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级颁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得荣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在地质灾害防救及应急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应急救援救灾的技术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方面,在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无缝对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的技术保障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险情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信访、财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档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政务公开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县自然资源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理,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信访情况和指导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二)综合业务管理股。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本县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承担报省、州、县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重大专项规划。提出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建设用地选址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州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机关党组织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