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办公室(法制宣传股)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监督和管理事项。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秘、行政财务、机要、会务、保密、档案、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和目标管理等工作;督办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建设领域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查处涉及建设领域重大复杂案件,协调、监督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建筑业管理股
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施工、建筑制品、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单位、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持证上岗管理、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建设类企业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推进“放管服”改革,承担住建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牵头拟订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城市勘察和城市设计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推广并监督执行;组织县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成果的监督管理;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股
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并负责乡镇本级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股
指导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拟定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指导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公园城市建设;指导园林城市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风貌管控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得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主任科员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得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