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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职能配置
2022-11-11 01:41:33
来源:
得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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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24号)和《关于〈得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得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化广电旅游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

第三条  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政策措施,起草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文化、文物和广播电视、旅游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行业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文化和旅游活动及对外交流合作(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全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民族文艺繁荣发展;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康巴文化传承发展。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对行业进行监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全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实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序发展。

(十)指导全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事业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二)统筹全文化旅游市场和广播电视领域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旅游行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权限评定、复核、推荐旅游星级酒店,监督管理全旅行社;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十四)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推动旅游经济运行;负责网上旅游、智慧旅游,并对本行业网络舆情进行监管;负责行业管理的网站和自媒体的完善、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拟订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事业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业内的表彰和评奖。

(十七)完成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旅游业在本产业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增强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优化广播电视资源配置,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监管,协调推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