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的监督。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参与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卫生的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处置疫情。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进行监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釆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执法。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执法。负责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对乳用、种用动物卫生监督与管理。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