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甘孜州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区域发布封山命令,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二是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向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三是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四是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和旅客严禁丢弃火种火源。五是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凡是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封山令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开展火情监测,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落细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法定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以及护林(草)员、“线长、杆长、变电台区台长”个人管护责任;落实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县(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各级公安、林草部门坚持依法刑侦、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