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得荣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3-10-27 19:24:50
来源:
得荣县农牧局
阅读数:
110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一、背景与目的

202083日得荣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得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得荣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得府办〔2020118号)以规范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为核心,规范了宅基地审批和管理。但近几年宅基地政策部分有新增及改动,以及结合本县实际,为提高宅基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以完善宅基地实施细则为出发点,特印发本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规定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权的通知》的函(甘自然资规函〔202264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得荣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共有二十七条内容。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联审联办、审批流程,面积标准、执法主体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

1.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迁入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2.联审联办。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工作合力。明确规定了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林草局、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的职责及主要任务。

3.审批流程。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1.村民申请、2.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公示、3.村级组织审查、4.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受理、5.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农村部门现场勘查、6.各部门联审后签署相关意见、7.乡镇审批、8.乡镇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过会、9.乡镇组织开工查验、10.乡镇组织竣工验收、11.乡镇政府建档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4.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得荣县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面积标准。村民和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耕地特少的地方,宅基地面积须从严控制。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在城镇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

  5.执法主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由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等部门进行配合执法。

相关链接